(2015)库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库车成强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新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库车正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姚学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库车成强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东城东大沟居民新商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洪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焕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勇,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新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李永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库车正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阿格乡政府以西三公里217国道以南。法定代表人董继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堂,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学志,男,汉族,1962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库车成强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新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库车正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姚学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车成强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3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546元,由原告库车成强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静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