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官执字第014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鲍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46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鲍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张某,女,住址。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8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查封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本区机厂农贸市场17号A网点(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执行中双方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房产已交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鲍某、张某所有的本区机厂农贸市场17号A网点,权证字号20060053**号房产一套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伟审判员  吴 健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