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雷某与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664号原告雷某。委托代理人刘自芳。被告戴某甲。原告雷某诉被告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双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林群、瞿九如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任友担任记录。原告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自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初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儿戴某乙。原、被告婚后关系不好,近几年因被告爱好赌博,经常通宵不归,对女儿毫不关心,从未给付过生活费给原告及女儿。特别是2013年元月因小事争吵,被告将原告脚打伤,治疗了一个多月才将伤治好。此后,原、被告分居至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戴某甲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初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儿,取名戴某乙。原、被告婚后因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未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13年元宵节,原、被告发生较激烈的矛盾,导致双方的矛盾加深。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经常赌博,且双方自2013年元宵节发生矛盾后一直分居,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原、被告双方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只要双方端正对婚姻的态度,加强理解和沟通,互相关心,被告增强家庭责任心,增强对家庭的经济支持和对家人的关心,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虽提出被告存在赌博的情形及双方自2013年元宵节已分居的主张,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雷某要求与被告戴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雷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双临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瞿九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