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智勇诉被告黄石市中恒工贸有限公司、顾慧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勇,黄石市中恒工贸有限公司,顾慧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027-3号原告李智勇,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敏,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市中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交通里1-1号。法定代表人顾慧农,董事长。被告顾慧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勇与被告黄石市中恒工贸有限公司、顾慧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勇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智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勇撤回起诉。诉讼费2474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李智勇负担。审 判 长 黄 镔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