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方与被执行人司长征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司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李方,男,生于1985年7月8日。被执行人:司长征,男,生于1980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李方与被执行人司长征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司长征在镇平县XX信用社的存款帐号622991786302176462及其妻魏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平县XXX营业所的存款帐号6221885131033265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