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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洪亮与闫宝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亮,闫襁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闫襁田,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洪亮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5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闫襁田民家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闫襁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洪亮偿还借款本金284405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2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止,月利率按1.95%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4260元。在执行中申请人王洪亮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