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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贾方钢与张林生、刘开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方钢,张林生,刘开清,杨婉贞,傅国建,陈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622号原告贾方钢。被告张林生。被告刘开清。被告杨婉贞。被告傅国建。被告陈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方钢与被告张林生、刘开清、杨婉贞、傅国建、陈美玲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公告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为235.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婉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晨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