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8年5月15日生,住郸城县。被告孙某,男,汉族,1982年3月7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廷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