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与张强、梁炳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张强,梁炳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肥东执字第0071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56065343—X。 负责人:王清龙,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强,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梁炳中,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与张强、梁炳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强、梁炳中的银行存款37930元(含案件受理费475元、执行费4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长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成岭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发: 核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印 份 〔2014〕肥东执字第00718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56065343—X。 负责人:王清龙,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强,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长乐初级中学宿舍,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09251392。 被执行人:梁炳中,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长乐初级中学宿舍,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02090311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撮镇支行与张强、梁炳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强、梁炳中的银行存款37930元(含案件受理费475元、执行费4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长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成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