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益兰与陈靓、李佳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益兰,陈靓,李佳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周益兰,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苏云燕、林连治,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靓,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李佳宁,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肖娟,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俊鹏,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周益兰诉被告陈靓、李佳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益兰诉称,原告与被告陈靓为朋友关系。被告陈靓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7月份开始陆陆续续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借给被告陈靓,合计总借款800000元整。2014年6月18日,被告陈靓向原告出具一份总借条,写明向原告借款800000元,月息两分,按月支付。截至目前为止,被告陈靓除了支付原告2014年7、8、9月份的利息外,自2014年10月份开始已经没有向原告付息了,打电话也不接,严重逃避债务。期间,原告丈夫因患病,住院治疗需大笔费用,严重缺钱。现要求被告立即还款,用于救治丈夫。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佳宁为被告陈靓的配偶,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靓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以及利息48000元(以8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2%的月利率,自2014年6月19日起,暂计到起诉之日,共6个月,为800000*2%*6=96000元,扣掉已付息48000元,直至本息还清为止);2.被告李佳宁对于被告陈靓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审理过程中,本院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下简称仓山经侦大队)调取有关被告陈靓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仓山经侦大队提供以下材料:1.《仓公(经侦)立字(2014)00049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王劲松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姓名:陈靓;案件类别:诈骗案;简要案情及附加信息为:犯罪嫌疑人陈靓于2013年9月-2014年10月6日期间,涉嫌虚构投资传媒公司、担保公司资金过桥、“内保外贷”等项目为由,许以2%-21%的高息向被害人王劲松、郭小红等人借款,骗走被告王劲松、郭小红等人钱款共计约50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陈靓于2014年10月4日出境前往新加坡,现已失联。庭审过程中,原告称被告陈靓向其借款时声称借款用于倾城文化传媒公司的业务需求。本院认为,仓山经侦大队提供的材料体现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已于2014年10月22日对被告陈靓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该案件现仍处于侦查阶段。根据《》第,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案涉借款涉及被告陈靓诈骗犯罪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第第(四)项、《》第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益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80元,退还原告周益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丽仙人民陪审员 江秀峰人民陪审员 高 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斌心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