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一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肖齐发与屠思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齐发,屠思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716号原告:肖齐发,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屠思松,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齐发诉被告屠思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瑞斌审 判 员  朱世明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