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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诉保字第0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山市屯溪区苏安钢管租赁站与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屯溪区苏安钢管租赁站,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78-1号原告:黄山市屯溪区苏安钢管租赁站,经营者钱卫良,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工业园霞高路22号(黄山正旭科技有限公司内),公民身份号码320511197001012058。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富邻广场科研2幢1610室、1611室。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屯溪区苏安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屯溪区苏安钢管租赁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屯溪区苏安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原告黄山市屯溪区苏安钢管租赁站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程福林、潘惠芳所有的座落于黄山市屯溪区环城北路181号城东花园8幢1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黄(昱)字第13363B1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