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柳显林与朱黛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甘井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显林,朱黛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甘井子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柳显林。委托代理人柳卫国,昌邑浩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黛迪,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前进委四十八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甘井子支公司。负责人具文博,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亮,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长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秀芝,该公司员工。原告柳显林诉被告朱黛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甘井子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柳卫国、被告朱黛迪,被告太平洋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晓亮、太平公司委托代理人蒋秀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4日18时30分,朱黛迪驾驶辽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卜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顺行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黛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70516.39元。朱黛迪的事故车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太平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请求判令首先由太平洋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再由太平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余额由朱黛迪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朱黛迪辩称,同意依法赔偿。被告太平洋公司辩称,事故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我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被告太平公司辩称,事故车在我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我公司在限额内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18时30分,朱黛迪驾驶辽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卜路路口处右转弯时,与顺行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事故认定书,朱黛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朱黛迪的事故车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1日0时至2015年2月28日24时。朱黛迪的事故车在太平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7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300000元。原告受伤后于当日20时到昌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后于当月19日出院,花费医疗费23091.39元(21511.66+70+8+70+25+340+195+855.73+16)。被告太平公司认为,费用清单中的沐舒坦是治疗咳嗽的,伲福达是治疗高血压的,病员服和被套、床单是属于间接费用,要求扣除以上与事故无关的费用346.3元(264.6+16.66+50+9.9+5.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50元(30×15)。原告要求护理费按每日60元计算为900元(60×15)。原告与三被告确定交通费为150元。潍坊昌邑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2月8日日对原告的伤情作出(2014)临鉴字第704号鉴定意见书,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伤后休息时间自3.5个月,二次手术费8000元。原告花费鉴定费1900元及复印费5元。伤残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为21240元。被告太平洋公司认为,休息时间超过鉴定前一日,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被告太平公司认为,二次手术费金额过高,后期产生费用的不确定性较大,要求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提供昌邑市鑫达建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机构代码一份,劳动合同一份、2014年6、7、8月工资表三份(月工资分别是出工25天3000元、25天3000元、27天3240元)、工资停发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日工资为120元,原告的误工费为12600元(120元×30天×3.5月)。太平洋公司认为,工资表证明原告每月3000元,计算为每日100元,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为9400元(100元×94天)。昌邑市诚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对原告的车损作出(2014)昌价评字JJ-679号评估结论书,原告的车损为225元,原告花费评估费55元。原告另外花费施救费100元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评估报告、评估费收据、保险合同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昌邑市交通警察大队对本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黛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太平洋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太平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与治疗事故无关的沐舒坦伲福达费用(264.6+16.66)应从医疗费中扣除,医疗费认定22810.13元(23091.39-264.6-16.66)。鉴定休息时间超过定残前一日,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原告的日均工资按实际收入平均计算为102.67元((3000+3000+3240)/90),原告的误工费为9650.98元(102.67×94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甘井子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柳显林经济损失42165.98元(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21240+护理费900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9650.98元+车损22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柳显林损失23320.13元(医疗费20810.13元(22810.13-10000+8000)+鉴定费1900元+施救费100元+评估费55+复印费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3元,由原告承担200元,由被告朱黛迪承担14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653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新旺代理审判员 赵太帅人民陪审员 马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