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吴兴赋与何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赋,何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03号原告:吴兴赋,男,194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何泉,男,1988年0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兴赋诉被告何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兴赋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兴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兴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兴赋负担。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管孝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