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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吴兴赋与何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赋,何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03号原告:吴兴赋,男,194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何泉,男,1988年0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兴赋诉被告何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兴赋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兴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兴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兴赋负担。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管孝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