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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谢小兵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引诱介绍卖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60号罪犯谢小兵,男,1980年6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0日作出(2007)云刑初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小兵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5月7日、2011年8月15日、2013年10月15日三次裁定对其减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6日以罪犯谢小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谢小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小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