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637号原告:王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文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