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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637号原告:王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文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