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秦爱民与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爱民,陈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秦爱民。委托代理人刘庆,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冰。原告秦爱民与被告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朝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爱民委托代理人刘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爱民诉称:2014年10月14日,被告和周继勇共同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周继勇归还了2500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下欠的25000元。被告陈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4日,被告与周继勇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注明借到原告5万元。同年12月29日,周继勇归还25000元,现下欠25000元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有借条予以证明,该证据系原始书证,无伪造痕迹,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故对书证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秦爱民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57)。审 判 员 朱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徐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