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海波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涡阳县华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涡阳县华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36号被告:张海波,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代理人:桑宾,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85210088-8。法定代表人:赵武振,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心文,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华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淮中大道老子牛西,组织机构代码58458956-7。法定代表人:汪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涡阳县华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于缴纳。审 判 长 穆家运人民陪审员 马 军人民陪审员 朱 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子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