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宜昌市方家岗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四海科技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方家岗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四海科技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宜昌市方家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方家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黄玉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席红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四海科技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新城区建设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现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宜昌市方家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四海科技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方家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方家岗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方家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由原告宜昌市方家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柴衷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