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叶某某,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谭某,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户籍地在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红旗街红七委三组,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东长治路XXX弄XXX号,而且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东长治路XXX弄XXX号。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谭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