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龙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录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龙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录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南京龙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录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龙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录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龙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龙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龙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顾宁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闪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