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罗宜镕申请执行涂兴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宜镕,涂兴能,尹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409-1号原告:罗宜镕,男,汉族,住三台县立新镇。被告:涂兴能,男,汉族,住三台县刘营镇。被告:尹阔,男,汉族,住三台县争胜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三台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涂兴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涂兴能的银行存款3500元予以扣划,并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宜镕。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尹阔所有的川B543**号车辆的查封。本院(2005)三台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院(2015)三执字第40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洪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金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