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商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范文波、韩维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范文波,韩维华,苏州高仕投资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商初字第006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被告范文波。被告韩维华。被告苏州高仕投资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65号。法定代表人高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范文波、韩维华、苏州高仕投资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6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诉���费791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