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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6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618-2号原告:吉林省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逯超,该公司经理。被告:长春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英丽,该公司经理。原告吉林省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我院已查封被告长春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担保人逯东明所有的商业服务用房。现原告吉林省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已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我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逯东明所有的商业服务用房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长春龙铁石化联营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