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启扬与甘京辉、余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88号原告郭启扬,男,汉族,户籍地址。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京辉,男,汉族,户籍地址。被告余萍,女,汉族,户籍地址。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建新,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启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启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同时,被告甘京辉、余萍撤回了反诉的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郭启扬自动撤诉处理;二、准许被告甘京辉、余萍撤回对原告郭启扬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87元,本院减半收取81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郭启扬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845元,本院减半收取3922.5元,由被告甘京辉、余萍承担。审 判 长 张力英人民陪审员 蔡金兰人民陪审员 麦柏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俊鑫书 记 员 黄永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