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少民初字第5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都某甲与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甲,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50141号原告都某甲。委托代理人肖宏鹏,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禚某。委托代理人孙世强,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都某甲与被告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宏鹏,被告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世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都某乙。现原、被告感情确实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因工作原因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都某乙。原告称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已于2013年底分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双方在2013年并未分居,原告只是自2014年起偶尔不回家住,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明,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依法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共育一女,双方之间并非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俗话说,相爱容易相处难,婚姻家庭生活就是由无数琐碎的小事组成,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平时要多加强沟通交流,在处理问题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面对分歧应采取心平气和的方式解决,共同营造温馨的家庭环境,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都某甲与被告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蕾人民陪审员 蒋 苓人民陪审员 郑桂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