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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杰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11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杰,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7月4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辩护人严长林、刘志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4)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杰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1月30日、同年5月22日,公诉机关二次因补充证据申请延期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员指派检察员樊鹏飞、代理检察员高鹏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杰及其辩护人严长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滥用职权罪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杰在担任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办事处XX管理科科长、XX组长职务期间,接受戴某某(另案处理)、雷某某二人请托,在明知戴某某、雷某某所报面积弄虚作假,在审核上述苗圃赔偿资料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据实清理,对虚假苗圃面积予以签字认可,最终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684581.7元。具体如下:1、2010年,张杰明知XX种植场经勘测的数据保全面积与现场实际查看面积存在重大出入,却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据实清理,对虚假的种植物赔偿面积予以认可、上报并及时发放赔偿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55404元。2、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杰在审查雷某某所有的XXX种植场的材料时,明知XXX种植场被908工程占用面积为71亩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可能,却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实,对虚增的62.109亩种植物赔偿面积予以认可、上报并及时下发赔偿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29177.7元。二、受贿罪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杰利用其担任XX街道办事处XX科长、XX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戴某某、雷某某、曾某某、唐某某、赵某某、高某某、艾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夏某某、刘某丙所送的钱款共计15万元。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被告人张杰的供述,证人戴某某、廖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干部任免审批表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杰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684581.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杰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杰犯罪后自首并立功,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杰对指控的事实和受贿罪罪名均无异议,辩解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是张杰没有决定赔偿的职权,其履行职责时的依据经过公证,且没有其他证据推翻,没有滥用职权。被告人张杰的辩护人对指控的受贿罪罪名没有异议,辩护意见是:1、张杰是事后受贿,主观恶性较小。2、张杰没有对赔偿面积认可的权力,并不明知XX种植场和XXX种植场的真实面积,公诉机关也没有查清种植场的真实面积,张杰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滥用职权罪。3、张杰有自首、立功情节,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滥用职权罪2010年2月,被告人张杰担任原渝北区XX镇XX办公室主任、XX组长,主要职责是苗圃、养植场征地的赔偿面积核实和等级评定等。张杰在履行上述职务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684581.7元。具体如下:(一)2010年,在原渝北区XX镇政府征收赔偿XX种植场过程中,该种植场负责人戴某某告诉被告人张杰其种植场勘测面积为20多亩,并请托张杰帮忙增加面积。张杰告知戴某某需找重庆市勘测院的工作人员廖某某更改数据。戴某某找到廖某某(另案处理)后,在实际面积上虚增42.31亩。戴维明以面积为70.7亩向原渝北区XX镇申请赔偿,在戴某某的请托下,张杰明知该面积虚假而予以认可并上报,致使政府多支付XX种植场赔偿款355404元。上述事实,有庭审举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明张杰的自然身份情况。2、干部履历表、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国XX镇委员会关于胡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2010年2月1日,张杰任命为原渝北区XX镇XX办公室主任。2013年4月12日任命为原渝北区XX街道XX科长。3、《征地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张杰的工作情况说明》,证明XX镇开发建设组开会决定张杰等人负责全镇苗圃、养植场处置工作。2010年10月,原渝北区XX镇成立XX小组,张杰任组长,具体工作职责是:(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虚假向黎某汇报,将虚假材料退回。(2)到现场对种养植场进行调查核实和等级评定,发现保全与实际面积差距过大向上级报告。(3)与种养植场的业主进行处置方案的协商并汇报给主要领导。(4)计算赔偿方案。(5)负责相关文件的签批和报批。4、《关于研究处置经开园片区用地范围内规模化种植苗圃、规模化养植等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6月份经开园片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证明种植大户种植物的收购标准是:甲级每亩7000元,乙级每亩6000元,丙级每亩5000元,等外一级每亩2000元,等外二级每亩1000元。5、诚兴花木场申报登记表及其所附的照片、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租地协议、公证书、调查笔录,证明XX场申报占地面积为100亩,公证书及调查笔录等资料确定占地面积为70.7亩。6、拆迁协议、征地赔偿费用报销审批表、发放表、转账凭证、《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办“百日攻坚行动”专题会议纪要》,证明张杰在征地赔偿费用报销审批表经办人处签名,XX场得到征地赔偿款670984.8元,其中种植物一次性收购费593880元,面积为70.7亩,评定等级为甲级标准占30%,乙级标准占40%,丙级标准占30%。7、租地协议及辨认笔录,证明租地协议反映了戴某某与农户签订的租地协议情况。戴某某辨认该协议内的面积是虚增了的面积。8、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变更登记申请书、转让协议,证明2007年,刘某乙将XX场转让给戴某某。9、证人喻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XX镇成立了XX组,张杰担任组长,处置组的职责是核实种养植场的基本情况、收集相关依据、核实材料的真实性、现场复核,对没有进行数据保全而又不能实测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置意见等。张杰的职责是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发现材料虚假向上级领导汇报,将虚假材料退还给当事人。到现场对种养植场进行调查核实和等级评定,发现保全与实际面积差距过大的向上级报告。与种养植场的业主进行处置方案的协商并汇报给主要领导。确定赔偿方案。负责相关文件的签批和报批。10、证人唐某某、代某、叶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张杰的职务和职责等内容。11、证人雷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证明苗圃勘测工作的相关规定和程序。1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戴某某从刘某乙处购买了面积大约为20亩的XX场。刘某乙给了戴某某十多份租地协议,协议的面积都是写大了,戴某某在租地协议上签字。2010年轻轨六号线要征用该苗圃。重庆市勘测规划院、礼嘉镇征地办等单位进行现场实地测量并保全后,戴某某得知保全面积只有20亩左右,算上成本赚不了钱,找到时任XX镇XX组长张杰帮忙。戴某某打电话给张杰说花木场面积的问题,张杰说要增大苗圃的面积,需要找重庆市勘测规划院改动数据,并告诉了姓廖的工作人员的电话号码。戴某某还让张杰请时任XX镇副镇长黎某帮忙,张杰表示同意。戴某某找廖某某增加苗圃面积为70亩后,向XX镇申请了赔偿。张杰明知戴某某的苗圃面积虚假增大没有提出异议,在相关赔偿资料上签字同意,戴维明多获得了几十万元的赔偿款。1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04年左右,刘某甲在XX镇X场X社租大概20亩土地种植花木。2008年,刘某甲将该花木场转给戴某某。过户后,刘某甲找到村民重新签订了一份租地协议,协议上的面积比实际面积写得大些。刘光兵让村民签字后交给了戴某某,戴某某在乙方上签了字。14、证人杨某某、艾某、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家出租的用于花木场的土地面积比租地协议上面的要小。15、证人黎某的证言,证明确定苗圃、养植场赔偿面积主要有三种:第一,经过现场查看,如果查看的情况与保全数据基本相符,按照之前确定的保全数据确定赔偿面积。第二,如现场查看的面积与保全数据有较大出入,必须让北部新区委托的勘测公司重新测量,最终以勘测确定的为准。第三,如之前没有保全数据,但苗圃、养植场确实存在,就要实地进行调查并结合村社出具的苗圃情况进行核实,以核实的数据为赔偿面积。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张杰到黎某办公室说戴某某的种植场要进行处理,戴某某希望增加些种植面积并在事后要表示感谢。黎某回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在戴某某的种植场赔偿前,黎某等人到戴某某的苗圃场进行查看,戴某某和张杰一起随意指了几个地方。因为黎某与戴某某相互熟悉,加上张杰多次打招呼说要关照戴某某,就没有认真核实苗圃面积,只是觉得面积最多也就20多亩,后看到保全数据数据为70亩左右,但在处理上没有提出异议也就及时签字让戴某某得到了赔偿款。16、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的一天,戴某某打电话给廖某某,说如果按照之前勘测的面积为二十多亩进行赔偿的话可能会亏损,请求廖某某帮忙增加面积到八九十亩,并承诺事后送给廖书华5万元,廖某某表示尽量帮忙。廖某某在原绘制的电子地形图上进行修改,增加了42.31亩,同时在原现场绘制的勘测图上进行修改,把戴某某的苗圃面积扩大到70亩左右,后戴维明送给廖书华3万元。17、被告人张杰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10月,张杰担任渝北区XX镇XX组长。职责是据实审核材料、审核租地、证照等,发现虚假向上级汇报并进行调查。2010年上半年,戴某某告知张杰XX场的勘测面积为20多亩,问张杰赔偿面积太少怎么办。张杰告诉戴某某找重庆勘测院核实面积,并提供了联系方式。同年下半年,因急需使用戴某某的苗圃土地,张杰记得曾有份初步勘测戴某某的苗圃面积为20多亩,重庆勘测院又出具了一份面积为70亩左右的勘测报告。养植场处置小组到实地调查时,张杰发现实际苗圃的面积肯定没有70多亩,但碍于急需使用土地,戴某某是社长,在发现勘测院的数据明显不真实的情况下没有提出异议。(二)雷某某在原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租赁土地以他人名义成立XXX种植场。2006年,渝北区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重型汽车底盘零部件项目工程(以下简称908工程)占用该种植场8.891亩。2010年,原渝北区XX镇政府准备征收XXX种植场,908工程占用的土地属于赔偿范围。XXX种植场以908工程占地71亩向原渝北区XX镇政府申请征地赔偿,被告人张杰在审查该赔偿申请材料中,发现908工程所占71亩的材料虚假,在雷某某的请托下,对虚增62.109亩予以认可并上报,致使政府多支付XXX种植场赔偿款329177.7元。上述事实,有庭审举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会议纪要、拆迁协议、征地赔偿费用报销审批表、赔偿费发放表、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委托书,证明XXX种植场因道路、房屋、种植物一次性收购费,共领取征地赔偿费用为655575.1元,其中种植物一次性收购费590775.51元,面积共计111.467亩(其中包括908工程占地71亩),包含甲级赔偿156053.8元、乙级赔偿133760.4元、丙级赔偿278667.5元、等外一级赔偿22293.4元。2、XXX种植场申报登记表及其所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集体土地转(承)包协议、保全数据表、调查笔录等,证明XXX种植场申报租用土地面积为110.384亩,XX征地指挥部以村委会的《证明》和土地租用合同等资料确定文合花卉种植场前期被908工程临时占地71亩。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XX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重型汽车底盘零部件项目工程工地的批复》、《重点工程协调推进会议纪要》、《908重点工程项目协调推进专题会议纪要》,证明908工程占用了河口村的部分苗圃的土地。4、XX镇苗圃等级综合评定表,证明XXX种植场评定为甲级占比20%,乙级占比20%,丙级占比50%,等外一级占比10%。张杰在作为评定参与人员在评定表上签字。5、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雷某某在渝北区XX派出所工作时,为获得国家赔偿款而决定租地办苗圃园。雷某某以汪某某的名义与XX镇XX村的村民和集体签订了总面积为24.304亩的租地合同。因为2003年之后办的园林不赔偿,故合同上将时间提前到2002年。雷某某让张某某出面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2006年,908工程占用了雷某某的苗圃8.891亩,给雷某某5万多元的占地租金。2009年,XX镇政府对辖区的苗圃进行保全,雷某某的苗圃有两块数据保全,分别是被908工程占用的和没有占用的,雷某某听说经测量,没有占用的测量面积为40多亩,已经占用的土地面积要求出具土地面积的证明。雷某某找到XX村会计刘某某,让刘某乙出具虚增的面积为71亩的证明,还弄了一些实际形成时间为2010年,落款为2002年的合同。2010年下半年,雷某某请张杰关照苗圃的面积认定,请求张杰按照保全小组的面积进行认定。张杰表示尽量帮忙。2011年上半年,最后确定赔偿面积为111.467亩,赔偿金额为655575.1元。6、证人黎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的一天,雷某某打电话给黎某,请托黎某对以张某某名义办的苗圃在征地赔偿时给予关照。黎某明知该苗圃被908工程占了部分,因当时没有保全数据,不好确定苗圃的面积。在张杰处理该苗圃向黎某汇报时,张杰汇报说雷某某有租地协议,可以按照租地协议进行确认,还可以让村社出具证明。张杰将相关材料准备好之后,黎某等人在研究处理问题时,怀疑村里出具的70多亩的面积有问题,但碍于情面没有提出异议,后按照租地协议和村出具的证明进行了确认。7、证人蒙某某的证言,证明908工程占用了雷某某10亩左右的土地。8、租地统计、土地租用合同、租地付款清单、证明及雷某某、刘某乙对以上书证的辨认记录,证明XX种植场共租地24.304亩,村委会出具的908工程占地71亩的证明是在雷某某的要求下出具的虚假证明材料,实际占地面积为8.891亩。9、XX村XX社908工程租地累总表及雷某某、刘某乙的辨认笔录,证明经雷某某、刘某乙对该表辨认,该表是刘某乙对908工程占地情况进行的统计,共占地8.891亩。10、刘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村委会证明,证明经雷某某辨认,刘某乙应雷某某的要求,出具的908工程占地71亩是虚假证明,实际占地面积为8.891亩。11、临时使用土地协议,证明2006年,原经开区土地储备中心与XX镇XX村XX社达成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协议记载908项目临时用地实测为7.29亩。12、被告人张杰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下半年,雷某某对张杰说其经营了苗圃,2009年3月由XX镇进行实际丈量为40余亩,在丈量之前,还有部分苗圃被908工程占用,雷某某希望以XX村出具的占地面积为71亩进行认定。张杰接到材料后发现71亩的证明和租地协议有问题,纸张和签字明显是新的,且协议的时间是2002年,认为雷某某的XXX苗木种植场的保全面积肯定不符合事实。当时碍于该面积已由龚某某确认,雷某某一直催促,在给时任分管副镇长黎某汇报时,黎某也要求对该苗圃进行关照。2011年7月,种养植场处置工作组、龚某某和XX村的村长等人进行了实地调查,在没能最终搞清楚雷某某的实际面积的情况下,张杰认可雷某某的养植场被908工程占了71亩。在后来的开会表决程序中,张杰赞同XXX种植场面积为111.467亩。二、受贿罪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杰在担任原渝北区XX镇XX办公室主任、XX组长期间,在对XX种植场、XXX种植场等征地赔偿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戴某某、雷某某、曾某某等人所送现金1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0年,被告人张杰在对XX种植场征地赔偿过程中,告诉该种植场负责人戴某某变更面积的方法,认可并上报戴某某申报的面积,于同年下半年收受戴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二)2011年,被告人张杰在对XXX种植场征地赔偿材料审核过程中,明知该种植场负责人雷某某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确认并赞成虚假的赔偿面积。同年底,张杰在北部新区XX小区外收受雷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三)2010年,被告人张杰在对平桥花卉种植场征地赔偿过程中,接受该种植场所有人唐某某的请托,为该种植场在等级评定上给予关照,并在相关赔偿文件上签名同意。同年下半年,张杰在其办公室收受唐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四)2010年,被告人张杰在对赵某某所有的XX苗圃征地赔偿处置工作过程中,接受赵某某的请托,为该种植场在等级评定上给予关照,并在相关赔偿文件上签名同意。同年下半年,张杰在渝北区妇幼保健院附近收受赵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五)2010年,被告人张杰在对高某某所有的XX养植场的征地赔偿处置工作过程中,接受高某某的请托,为该养植场的等级评定给予关照,并在相关赔偿文件上签名同意。2012年春节前,张杰在XX镇XX村收受高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六)2010年,被告人张杰在对艾某某所有的XXX苗圃种植场的征地赔偿处置工作过程中,接受艾某某的请托,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相关赔偿文件上签名同意。同年下半年,张杰在其车上收受艾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七)2010年,被告人张杰在对XXXX苗木场的征地赔偿处置工作过程中,接受刘某乙的请托,为其苗圃等级评定提供关照,并在相关赔偿文件上签名同意。同年下半年,张杰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乙所送现金1万元。(八)2010年,被告人张杰在对刘某丙所有的XXXX苗木场的征地赔偿处置工作过程中,接受刘某丙的请托,为其苗圃等级评定提供关照,并在相关赔偿文件上签名同意。同年下半年,张杰收受刘某丙所送现金1万元。(九)2010年,被告人张杰在对杨某某所有的XX场征地赔偿处置工作过程中,接受杨某某的请托,为其苗圃等级评定提供关照,并在相关赔偿文件上签名同意。2011年春节前,张杰收受杨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十)2011年,被告人张杰在对重庆XX有限公司的拆迁征地赔偿处置工作过程中,接受刘某甲的请托,为其苗圃数据保全、等级评定提供关照,并在相关赔偿文件上签名同意。2012年元旦前、春节前两次共计收受夏某某、刘某甲所送现金1万。(十一)2011年,被告人张杰在对重庆北部新区XX有限公司的拆迁征地赔偿处置工作过程中,接受该公司曾某某的请托,为其苗圃等级评定提供关照,并在相关赔偿文件上签名同意。同年底,张杰收受曾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上述事实,有庭审举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戴某某为增加其苗圃的测量面积找张杰帮忙,张杰向戴某某提供了廖某某的电话后,戴某某在廖某某的帮助下,其苗圃的测量得到虚增,张杰在事后的审核过程中确认了虚增的面积,戴某某从而多得了赔偿款。戴某某为感谢张杰的帮助送给张杰现金3万元。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明雷某某为了使自己虚增的苗圃面积得到赔偿,多次找张杰希望得到关照,后其虚增的苗圃面积得到赔偿,送给了张杰1万元感谢费。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唐某某的XX苗圃种植场进行现场勘测后进入审核资料赔偿阶段,张杰担任XX政府种养植场工作组组长,唐某某请张杰在赔偿时将苗圃的等级提高,并表示会感谢张杰。同年下半年的一天,唐方龙所得的赔偿款下发之后,唐某某对赔偿的金额比较满意,认为是张杰帮忙提高等级,就送给了张杰现金2万元。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赵某某办了XX苗圃。2010年下半年,XX镇正式开始协商处置方案,张杰是处置组组长,张杰在与赵某某商讨处置方案过程中,赵某某请张杰关照,以赔偿多一些。后苗圃处置赔偿比较多,赔偿标准也提高了。2011年下半年,赔偿款下来后,赵某某为感谢张杰的关照,在渝北区妇幼保健院附近送给张杰现金1万元。5、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高某某在礼嘉镇办了XX养植场。2010年政府进行拆迁,张杰作为处置组组长负责和高某某商谈处置方案。谈判后,高永洪请张杰帮忙协调提高赔偿标准,后经过多次协商,高某某的养植场处置标准比原来的有一定上调。高永洪认为是张杰帮忙协调的缘故,在2011年底XX镇XX村X社吃年饭时送给张杰1万元。6、证人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艾某某的XX苗圃被拆迁时,赔偿的事情拖了很久没有办下来,艾某某多次找张杰给予照顾。艾某某的苗圃赔偿款不久后就下来了,艾某某对赔偿的金额也满意。同年下半年,艾某某在张杰的车上送给张杰1万元。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刘某甲在双堰的苗圃曾修过一条公路,在2010年XX镇对苗圃征地赔偿时,赔偿方案没有将该公路纳入赔偿范围。刘某甲多次找到张杰希望能将该公路纳入处置范围,在同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甲在张杰的办公室送给张杰1万元,请托张杰将该公路纳入范围,并将苗圃等级提高。张杰收下钱后,后该公路纳入了处置方案。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张杰任XX镇XX组长参与了对刘某乙所有的苗圃进行征地处置。在与张杰的交谈过程中,刘某乙请张杰在赔偿价格、等级评定上给予关照,张杰表示同意。最后苗圃的赔偿等级确实提高了。在同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乙在张杰的办公室送给张杰1万元。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上半年,XX街道对杨某某的苗圃场征地处置时,杨某某请托张杰在苗圃赔偿时给予关照,到时会感谢张杰。张杰表示尽量关照。后杨某某的苗圃在赔偿定级、签订协议和赔偿款下发都比较顺利。2011年1月的一天,杨某某在XX花园送给张杰1万元。10、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刘某丙请时任XX组长张杰在其女婿夏某某的苗圃的数据保全、赔偿中给予关照,张杰表示尽量照顾,并同意提高赔偿标准。后赔偿得比较好,标准也提高了。2012年春节前,为感谢张杰的关照,刘某丙趁机与张杰搞好关系,刘之明送给张杰0.5万元。11、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明夏某某开办了园林公司。2010年下半年,夏某某请其岳父刘某丙在苗木征地时找时任处置组组长张杰给予关照。2011年下半年,夏某某收到了苗圃赔偿款。夏某某认为多亏了张杰和黎某的关照,于2012年元旦前在XX吃饭时送给张杰0.5万元。1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XX镇的苗圃陆续开始赔偿,曾某某找到时任XX组长张杰,请托张杰对赔偿按照上限进行处理,面积适当增大。张杰表示面积只负责审核,等级评定上可以给予关照。后曾某某的苗圃按照高限进行赔偿。2011年底,曾某某拿到部分赔偿款后,对赔偿金额比较满意,在请张杰吃饭后送给张杰2万元。13、种植大户拆迁协议、征地赔偿费用报销审批表、赔偿费用发放表、会议纪要,证明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办赔偿XX花卉种植场464168元,张杰在该协议、审批表、发放表的经办人处签名。14、种植大户拆迁协议、苗圃等级现场评定汇总表、征地赔偿费用报销审批表、赔偿费用发放表,证明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办赔偿XXX苗圃623093.8元,张杰在上述文书上签名。15、种植大户拆迁协议、开园验收表、征地赔偿费用报销审批表、赔偿费用发放表,证明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办赔偿XX养植场496868元,张杰在上述文书上签名。16、种植大户拆迁协议、苗圃登记综合评定表、征地赔偿费用报销审批表、赔偿费用发放表,证明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办赔偿XX苗圃种植场169181元,张杰在上述文书上签名。17、种植大户拆迁协议、征地赔偿费用报销审批表、赔偿费用发放表,证明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办赔偿XX花卉苗木场671934元,张杰在上述文书上签名。18、种植大户拆迁协议、征地赔偿费用报销审批表、赔偿费用发放表,证明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办赔偿XXX花卉苗木场770608元,张杰在上述文书上签名。19、种植大户拆迁协议、征地赔偿费用报销审批表、赔偿费用发放表、苗圃等级现场评定汇总表,证明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办赔偿XX花木场623914.8元,张杰在上述文书上签名。20、种植大户拆迁协议、征地赔偿费用报销审批表、赔偿费用发放表、苗圃等级现场评定汇总表,证明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办赔偿重庆XXX有限公司750864元,张杰在上述文书上签名。21、种植大户拆迁协议、征地赔偿费用报销审批表、赔偿费用发放表、苗圃等级现场评定汇总表,证明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办赔偿重庆北部新区XX有限公司1991822元,张杰在上述文书上签名。22、被告人张杰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张杰在戴某某的XX木场获得征地赔偿的过程中告知变更面积的方式,在核实、确认赔偿面积后的一天,戴某某在原渝北区XX镇的街道边送给张杰3万元,并说感谢张杰的关照。2010年下半年,雷某某请托张杰在其苗圃面积认定中给予关照。张杰发现雷某某的苗圃面积为71亩的证明和租地协议有问题,存在伪造的可能。2011年7月,张杰等种养植处理工作组进行调查,最后认定了该71亩,在开会表决时给予赞成。2011年底,雷某某在回兴XX小区送给张杰现金1万元。2010年,唐某甲和唐某乙合伙办的苗圃进行拆迁赔偿,唐某甲和唐某乙多次找到张杰,希望张杰在苗圃的赔偿上给予关照,特别是赔偿等级上投票多些甲级标准,并表示以后会感谢。张杰在投票时给他们的苗圃提升了等级,使他们能够多获得赔偿。同年下半年的一天,赔偿款下来之后,唐某乙在张杰的办公室送给张杰现金2万元。张杰很早就认识赵某某。在处置赵某某的苗圃过程中,赵某某多次找张杰提高种植物标准。赵某某的苗圃长势不好,张杰在处理时提高植物等级。处置完后,在2011年底,赵某某在渝北区妇幼保健院附近送给张杰现金1万元,说是感谢张杰的关照。2010年,在对高某某的养植场进行赔偿时,因为高某某与黎某的私人原因,黎某对高某某的养植场赔偿价格压得比较低,高某某提出异议。张杰在与组内工作人员进行协商后,适当提高了赔偿标准。事后在2012年春节前不久,张杰在XX村X社吃饭的时候,高某某送给张杰1万元。在处置艾某某的苗圃前,艾某某多次请张杰给予关照。因没有照顾因素存在,只是对种植物处理较快较早,及时进行了赔偿。事后在2010年下半年,艾某某在张杰的车上送给张杰现金1万元。刘某甲在双堰办了个苗圃。2010年在处置其苗圃时,刘某甲多次找到张杰希望能够关照,按照赔偿的上限进行赔偿。张杰提高了刘某甲的苗圃的种植物等级,处置完后大概在同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甲在张杰的办公室送给张杰现金1万元。2010年,张杰等人对刘某乙的苗圃进行征地处置,刘某乙请托张杰给予照顾,在赔偿价格和等级评定时按上线进行赔偿,张杰表示同意。张杰在组里开会时提出希望在等级确定时给予关照。刘某乙的苗圃等级确定得到了提高。同年下半年,刘某乙送给张杰1万元。张杰在对杨某某的苗圃种植物进行处置时,杨某某请张杰按照上限进行赔偿。张杰提高了苗圃赔偿等级。事后在2011年春节前,杨某某在其家附近送给张杰1万元。2010年下半年,刘某丙多次到张杰的办公室说其女婿夏某丙开办的苗圃没有进行数据保全,请张杰帮忙向上级反映。该苗圃数据保全后,在对该苗圃进行处置时,张杰提高了该苗圃种植物的等级。2012年元旦前的一天,刘某丙和夏某某请张杰和黎某吃饭时,夏某某给了张杰一个装有0.5万元的信封。在2012年春节前,刘某丙在张杰的办公室送给张杰0.5万元。曾某某在多个社租地办了苗圃。在对曾某某的苗圃处置前,曾某某多次找到张杰,希望张杰对他的种植物和管理房、道路按照高限进行处理。曾某某的苗圃比较好,张杰在处理过程中没有为难曾某某,全部按照高限进行处理。2011年底,曾某某在请张杰吃饭后送给张杰现金2万元。此外,公诉机关还在庭审中举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了:2014年7月4日,被告人张杰主动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举报了他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该举报事实经查证属实。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7月4日,张杰主动到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交代其受贿和滥用职权的事实。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立案。2、检举材料、立案决定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杰检举情况的说明》,证明2014年7月24日,张杰举报他人有收受钱财的行为,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8日对被举报人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杰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张杰的辩护人辩护称没有查清种植场的真实面积,不能确定虚增面积,无法得出具体损失金额的意见。经查,1、诚兴花木场的面积问题。被告人张杰的供述、证人黎某、戴某某、刘某甲均证明面积在20亩左右,作为保全数据的工作人员廖某某证实面积为28.39亩,廖某某证实的面积与被告人张杰和三名证言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XX花木场的面积28.39亩足以认定,故可计算出虚增面积为42.31亩。2、XXX种植场的面积问题。根据书证《XX村XX社908工程租地累总表》,该表记录实际共占8.891亩,证人刘某丙进行了证明并予以辨认,证人雷某某对该面积予以确认,证人蒙某某也证实908工程占用了雷清平10亩左右。综合上述证据,认定908工程占地8.891亩的证据充分,故可计算出虚增面积为62.109亩。综上所述,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杰及其辩护人均辩称张杰没有决定赔偿的职权,其履行职责的依据经过公证,没有滥用职权的意见。经查,张杰负有审核申报赔偿材料真实性,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等职责。张杰在发现XX花木场、XXX种植场的材料虚假后,没有尽到审慎调查的义务和提出异议,依然予以认定,明显违反职责,滥用权力。虽然张杰仅是赔偿程序承办人,没有决定权,但其行为是造成国家资金被欺骗领取的重要原因,应当对该后果承担责任。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杰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杰犯数罪,其犯罪情节较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杰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张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二、对被告人张杰受贿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文芬审 判 员  唐中政代理审判员  郭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佳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