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曹晓华与施双龙、李超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华,施双龙,李超圭,胡森秀,施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337号原告:曹晓华。委托代理人:施天荣。委托代理人:项嘉佳。被告:施双龙。被告:李超圭。被告:胡森秀。被告:施秋红。原告曹晓华与被告施双龙、李超圭、胡森秀、施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8日,原告曹晓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曹晓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80元,由原告曹晓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