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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全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诉讼中,原告全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全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子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