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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李官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李官金,张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军,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李官金,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吉华,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李官金、张吉华(2014)商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李官金、张吉华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官金、张吉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该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265元,在被执行人张吉华、李官金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申请亦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振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