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于瑞阳与张宗彬、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汤志洋、上海弘和物流有限公司、李根、新沂市新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643号原告于瑞阳,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宗彬,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被告汤志洋,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上海弘和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李根,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新沂市新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瑞阳诉被告张宗彬、被告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被告汤志洋、被告上海弘和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李根、被告新沂市新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宗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张宗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宗彬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开具上诉费票据,并将上诉费回执递交本院,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审判长 兰 晓审判员 韩跃群陪审员 田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