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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指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宋乃杰与王端喜、徐进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乃杰,王端喜,徐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指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宋乃杰。被执行人:王端喜。被执行人:徐进英。申请执行人宋乃杰与被执行人王端喜、徐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东仲裁字第335号裁决书。宋乃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东仲裁字第335号裁决执行一案由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