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指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宋乃杰与王端喜、徐进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乃杰,王端喜,徐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指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宋乃杰。被执行人:王端喜。被执行人:徐进英。申请执行人宋乃杰与被执行人王端喜、徐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东仲裁字第335号裁决书。宋乃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东仲裁字第335号裁决执行一案由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