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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初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帆与徐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帆,徐建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初字第614-2号原告赵帆,男,1980年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军,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帆诉被告徐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0日因双方还没有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帆承担。审 判 长  韦 鹏审 判 员  陈克清人民陪审员  王丽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