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初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帆与徐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帆,徐建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初字第614-2号原告赵帆,男,1980年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军,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帆诉被告徐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0日因双方还没有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帆承担。审 判 长 韦 鹏审 判 员 陈克清人民陪审员 王丽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