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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邵士芹与被告姚海波等民间借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士芹,姚海波,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邵士芹被告姚海波被告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士芹与被告姚海波、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士芹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姚海波、王萍在银行的存款37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邵士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姚海波在银行的存款370000元,账号:.二、冻结被告王萍在银行的存款370000元,账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廷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