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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7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陕西腾龙集团神木县汉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王亚平、焦海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腾龙集团神木县汉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亚平,焦海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7066号原告陕西腾龙集团神木县汉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中阳路。法定代表人刘向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增曦,陕西省神木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亚平,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焦海秀,女,汉族,1964年9月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系被告王亚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腾龙集团神木县汉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亚平、焦海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腾龙集团神木县汉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腾龙集团神木县汉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亚平、焦海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陕西腾龙集团神木县汉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保利审 判 员  麻建栋人民陪审员  王 娇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长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