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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蔡文策与郭社亮、陈通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策,郭社亮,陈通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劲松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484号原告蔡文策。法定代理人蔡占禹,籍贯、。法定代理人武素曼,籍贯、。委托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社亮。被告陈通通。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劲松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原告蔡文策与被告郭社亮、陈通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劲松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文策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继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