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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代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代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906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89803-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1-2-3号。法定代表人:周代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光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彪,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代兵,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委托代理人:张廉,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代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代兵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旷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