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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财、赵丽与赵丽、李学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财,赵丽,李学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赵财,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赵丽,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学兵,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财与被告赵丽、李学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赵财负担。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博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