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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子龙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刘子龙,男,1973年生,汉族,木工。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龙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龙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子龙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宝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