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康健与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健,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11号申请人康健,男,汉族。被申请人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来成,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丰宁德尚*号楼***室。申请人康健与被申请人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财务部的运费61004.5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君诺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定西祁连山水泥商砼有限公司的收入61004.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天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