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武陟县支行与刘吉明借款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武陟县支行,刘吉明、李和平、张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67-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武陟县支行。被执行人刘吉明、李和平、张福利。上列双方借款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2015)武证执字第6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吉明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树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