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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武陟县支行与刘吉明借款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武陟县支行,刘吉明、李和平、张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67-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武陟县支行。被执行人刘吉明、李和平、张福利。上列双方借款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2015)武证执字第6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吉明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树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