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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施红芳、陆春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施红芳,陆春华,陆颖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1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阊胥路88号。负责人徐晓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继忠,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菊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红芳。被告陆春华,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4********,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马浜花园**幢***室。被告陆颖妮。法定代理人施红芳,系被告陆颖妮母亲。法定代理人陆春华,系被告陆颖妮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施红芳、陆春华、陆颖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财产保全费1875元,合计206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刁 怡代理审判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徐天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