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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成建宏诉被告令狐福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绍洪,令狐福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成绍洪(曾用名成建宏),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楚米镇楚米蔬专村龙孔组55号。被告令狐福远,男,汉族,42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九坝镇槐子村董家坡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绍洪与被告令狐福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绍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绍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绍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雨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