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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2014)华法民执字40号, 申请人唐成况与被执行人李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唐成况,男。委托代理人谢素清,女。被执行人李昌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成况与被执行人李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昌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唐成况借款本金240000元及自2012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时止的240000元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15573元,被执行人李昌旺已履行案款10300元,其余部分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李昌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岑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