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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任志发与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志发,杨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任志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锡成,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任志发与被告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志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1.31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兰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