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雷与于振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雷,于振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0号原告朱雷,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振华,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雷诉被告于振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雷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雷负担。审判员 王长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