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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雷与于振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雷,于振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0号原告朱雷,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振华,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雷诉被告于振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雷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雷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雷负担。审判员  王长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