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郑从春与张皓博、卫学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从春,张皓博,卫学葵,黄冈智兴盛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632-1号原告郑从春,务工。委托代理人陈龙,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皓博。被告卫学葵。被告黄冈智兴盛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南湖农场九队。组织机构代码:30972079-4法定代表人崔现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市人防大楼第7层、13-14层)。组织机构代码:06842556-6负责人余炳焱,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从春诉被告张皓博、卫学葵、黄冈智兴盛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从春与被告黄冈智兴盛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郑从春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皓博、卫学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从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从春撤回对被告张皓博、卫学葵的起诉。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