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4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延边延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延边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延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4790号原告:延边延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桂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成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龙善,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延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找不到被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经本院审查于2015年4月27日本院作出中止裁定���于2015年5月27日被告延边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收起诉状、答辩状、举证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因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延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延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5元,减半收取1852.5元,由原告延边延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念德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