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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桑学洋与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学洋,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茌法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桑学洋,男,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涛,男,汉族,住茌平县本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了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及附属房屋、其他不动产及生产设备一宗,其中厂房及附属房屋、其他不动产评估价值为941844元,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941844元,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753475.2元,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603000元,由王德跃以603000元竞买成交,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及附属房屋,其他不动产由(2014)茌法执字第1416号案件查封,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95000元,张龙东作为执行中第一顺序查封的申请人,优先��偿495000元,扣除执行费8725元,剩余款99275元。第二顺序受偿人为付兴华,(2014)茌法执字第1266号案件的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2080元,扣除该案件执行费2300元,付兴华实际受偿96975元。评估、拍卖了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一宗,评估价格为4736640.25元,第一次举行的拍卖会以评估价为低价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二次举行的拍卖会,经合议庭合议,拍卖保留价在上次的基础上降低了20%,价格为3789312.2元,第二次举行的拍卖会也因无人报名而流拍,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作为第一顺序受偿人,提出申请,同意以第二次拍卖设定的保留价接受该财产,截止2015年5月4日,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共欠信用社本金及利息3052245元,并已缴纳诉讼费18000元,信用社应补缴差额款71906702元.(2014)茌法执字第1560号,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申请执行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标的额3052245元,执行费26000元,(2015)茌法执字第225号,聊城市金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聊城市利合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标的额为1486819.16元,执行费18000元,两案件执行费54000元,聊城市金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聊城市利合物资有限公司是第二顺序受偿人,实际到位金额为675067.2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