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娜与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342号原告刘娜。被告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刘娜诉被告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兆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雪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